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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紧急通知:企业只要有效落实各项防控要求,均应准予复工

2020-03-11 14:52 admin

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各类企业复工工作的紧急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新的部署要求,根据全省防控医疗物资保障暨企业防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各类企业复工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细化复工流程,强化分类指导。各地在做好防控工作的前提下,要全力支持和组织推动各类生产企业复工复产,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加大企业复产用工保障力度,用好用足援企稳岗政策。要结合本地区企业职工人数、外来职工比例、生产活动特性、防疫物资准备等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细化工业、商贸、文化旅游、交通物流、建设、能源等各类企业防控标准、复工流程等要求,强化分类指导,督促企业贯彻落实。企业数量较多的地区,可以采取分步有序复工的方式。各地在制定企业复工标准与条件时,不应仅按企业规模、行业类别作为分类标准,只要有效落实各项防控要求的企业,均应准予复工。

 

二、进一步加强复工企业备案管理。各地要严格落实拟复工企业在复工前须将本企业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复工生产方案和疫情防控主体责任承诺书等相关材料报所在县(市、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的要求,以县(市、区)为实施主体,进一步明确备案材料具体格式,充分利用政务网、手机APP等信息化手段开展网上备案、远程备案、电子备案,尽量减少人员接触,提高工作效率。

 

三、进一步做好重点领域环节的疫情防控工作。各地要以工作人员集聚的重点区域,以及外来务工人员较多的劳动密集型企业为重点,紧盯企业内电梯、会议室、员工食堂、宿舍、卫生间等人员往来密集频繁的重点区域,落实有效防控措施,进一步强化检查督促,确保不留死角。对于自身能力有限、工作基础薄弱的中小企业,要进一步加强督促指导和工作帮扶,绝不允许在没有可靠保障的情况下轻易复工。

 

四、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物资协调保障。对于涉及保障公共事业运行必需(供水、供气、供电、通信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农贸市场、食品生产和物流供应等行业)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要主动帮助协调解决在复工复产过程中存在的突出困难问题,尽可能保障其防控物资需求,确保安全生产和疫情防控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加快推动复工复产。

 

五、进一步做好复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各地要坚持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坚决克服麻痹松懈思想,毫不放松抓好安全生产各项工作。各复工企业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高度重视对新招录人员、转岗换岗人员和休假复工人员的安全培训,确保特种作业人员按规定持证上岗;要认真做好复工前设备设施等各项安全检查,深入排查、切实治理各类风险隐患,坚决杜绝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各地、各部门要结合疫情防控工作加大安全生产检查力度,切实履职尽责,确保安全复工。

 

六、鼓励引导复工企业灵活排产、在线办公。各类复工企业要科学合理安排工作班组,允许来自疫情高发地区人员、非紧迫工作岗位人员适当延期返程。具备条件的企业,应当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方式在家上班完成相应工作,或者尽可能通过错时、弹性等灵活方式,努力减少人员聚集、集中,更好地保障员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联合相关单位征集了一批来自全国的优秀工业APP,免费开放给各类企业使用(http://www.app-i.cn/epidemic),各地可结合地方实际,大力推广。同时,要因地制宜、主动作为,进一步发掘优选一批本地企业适用的工业APP、远程办公软件等向企业免费推广使用,最大程度减少人员集聚,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各市在组织推动企业安全复工工作中,如遇到相关问题和困难,请及时和我们联系,联系方式:省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企业防控组,戎天(电话:15105143686;传真:025-83313993)。

 

2020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