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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智慧物流主体培育试点推进工作安排

2020-07-31 18:11 admin

 

根据《省发展改革委 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江苏省大力发展智慧物流推进降本增效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经贸发〔2020〕305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受省发展改革委的委托,省现代物流协将负责全省10家智慧物流主体培育试点的推进工作。

一、进一步明确试点方向和总体要求

这次确定的全省10家智慧物流主体培育试点单位分别为:南京苏宁物流有限公司、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徐工智联物流服务有限公司、江苏飞力达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江苏万林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林森物流集团有限公司、张家港电子口岸有限公司、南京诚通国际物流港有限公司、江苏华商城市配送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港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试点分布在7个城市,其中南京市3家、苏州市2家,大多数是我省行业的领军或优势企业。试点领域在电商快递、冷链、多式联运、港口物流、城乡配送和智慧供应链等方面,初步确认这10家试点单位有4家属于智慧供应链,占总数的40%;4家属于城乡配送(电商快递、仓储配送),占40%;2家属于港口物流,占20%。从现有试点单位申报材料来看,有些单位试点方向不很明确,有些重点未突出,试点目标和试点任务也有类似情况,这些基础工作必须尽快完善,这涉及到以后的考核评估等。为此,省现代物流协会将在会后分别与各试点单位进行沟通会商,指导和帮助试点单位完善有关内容,进一步明确试点方向、总体目标和试点任务,确保试点具有较高水准和符合“通知”规定的要求。

二、进一步细化试点单位的实施方案

按照“通知”要求,智慧物流主体培育试点时间至2021年9月结束,由于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等原因,试点时间十分紧迫。从初步掌握的情况来看:一是部分试点单位在申报材料中,试点推进计划不明确,有些没有实质情况内容,有些没有完成试点任务的时间节点,需要进一步补充完善;二是有些试点单位的试点任务完成时间超过试点期限,需要了解实际情况,与试点单位会商能否在试点期间完成或采取其它措施补救;三是有些试点单位试点工作保障机制不完善、缺乏必要的内部协调机制,也需完善,要求试点任务分解到位,各项工作责任落实到人,保证试点按计划进行。为此,省现代物流协会将在会后与试点单位磋商,提出进一步完成试点推进服务计划和保障措施的建议或意见,并建立协会与试点单位的联络机制,确保掌握试点动态情况,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或通报)省、市发改等有关部门,明确试点方向、总体目标和试点任务。

三、及时做好试点单位的服务协调督促等工作

智慧物流主体培育试点方案进一步完善后,要使试点工作顺利推进并取得成效,关键是组织实施,做好试点进展过程中的指导帮助和跟踪联络等一系列工作。为此,我会将根据省发改委和这次会议的要求,认真做好推进工作。一是及时为试点单位提供所需的指导或帮助。全省智慧物流主体培育试点工作类型多,涉及面广大,省现代物流协会将充分发挥协会的专业特长,如试点单位有需要,协会可组织物流行业的专家、学者进行指导或提供咨询服务。同时协会将不定期走访有关试点企业,及时跟踪、了解试点进展情况;二是协会将与各市改革等部门加强联系,及时通报试点过程中的动态情况,及时报告、反映试点过程存在的突出问题或需协调解决有关问题的建议;三是及时掌握试点进展情况,开展不定期上门走访或召开专题交流会,交流进展情况。对试点中发现和存在问题及时沟通和反馈,努力保障试点工作正常进行;四是与试点单位的试点项目负责人保持联系,通过电话、微信等形成,随时跟踪试点进展情况;五是及时向省发改委经贸处等领导部门汇报试点有关情况,提交有关推进工作材料等。以上常规性工作贯穿整个试点期间。

四、努力确保试点工作取得较好成效

全省10家智慧物流主体培育试点单位,总体基础情况较好,企业领导也比较重视,根据“通知”要求,通过试点,要力争成为先进典型,提供江苏案例。一是我们希望通过试点单位和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初步计划力争7家试点单位在所在领域(行业)内达到全国领先水平或全国先进水平;二是帮助试点企业做好试点项目的总结工作,帮助指导试点单位完成试点案例的编写工作,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江苏经验;三是为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并取得成效,在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组织的考核评估中,力争6-7家智慧物流主体培育试点单位达到“优秀”等级。

五、全省智慧物流主体培育试点工作评价体系

协会将研究形成“全省智慧物流主体培育试点工作评价体系”,用于对试点成效进行考核评估。评价体系拟设3个一级指标,15个二级指标,采用百分制方式,根据试点单位所在行业(领域)特点进行考核评估。即:

六、全省智慧物流主体培育试点推进工作计划

(一)细化推进工作方案(2020.8.15前)。调整试点工作推进方案、建立试点工作联络机制、明确有关工作时间节点。

(二)完善试点工作方案(2020.8.20前)。与试点单位沟通和会商、试点单位完善试点方案、市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核。

(三)修订试点工作评价体系(2020.9.10前)。深刻理解试点工作要求、明确具体考核评估指标、确定评估验收工作标准。

(四)试点期间协会日常工作。及时掌握试点单位工作进展情况、开展上门走访或召开专题交流会、指导帮助试点单位解决相关问题、做好试点工作材料汇总上报工作。

(五)考核评估总结工作(2021.7-9)。指导帮助试点单位做好试点总结、试点单位完成案例编写和试点考核评估等工作。